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416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 許顥 譯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 許顥譯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就相對人 許華清 部分所為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許顥譯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許華清以其所有位於臺南市○○區○○段○○○○號
及其上396建號、臺南市○○區○○段○○○○號及其上98建號之不動產,為向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2,060,000元②2,1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94年7月13日起至134年7月1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許華清於94年7月12日向聲請人借用3,4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4年7月1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②另向聲請人申請信用貸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92年7月21日起至93年7月20日,③亦持有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上開借款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許華清自①93年10月4日②97年10月30日③95年8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2,698,644元②342,099元③43,78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上開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消費性房屋抵押借款約定書影本1件、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影本1件、現金卡申請書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等為證。
㈢聲請人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承受自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分割之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此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函為證。
三、惟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參照)。查本件相對人許華清已於101年5月15日死亡,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已難適法,是聲請人聲請就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及同地段396建號建物裁定准予拍賣,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41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2│台南市○○○區○○○段│561│建│78.61│全部│├──┴───┴────┴───┴──┴─┴────┴──┤│所有權人:相對人許顥譯│└────────────────────────────┘┌───────────────────────────────────┐│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41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2│98│台南市學甲區│台南市學│3層樓房│43│48│14│10│平│全部││││仁得里建國路│甲 區興善 │加強磚造│.9│.4│.4│6.│方│││││130巷26號│段561地││6│7│0│83│公││││││號││││││尺││├──┴─┴──────┴────┴────┴─┴─┴─┴─┴─┴───┤│所有權人:相對人許顥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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