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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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兵役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五○號),聲請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三號判決所為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日以九十年度桃簡字第六三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並於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確定在案。然查其又於緩刑期內,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更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九十二年度東簡字第一五○號),且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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