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電信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電信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潮簡字第五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茲查悉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偽造文書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六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爰依法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張福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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