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添銘選任辯護人鍾年展律師(法扶指派)被告 王文治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752、882、605、237、212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54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9月26日上午9時30分整在本院刑事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陳協奇法官陳嘉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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