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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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志豪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豪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志豪於民國102年10月4日收受本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第一審判決,並於同年10月11日之法定期間內向監所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87號搶奪等案件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限聲明上訴,對被告不利益之判決,被告實難甘服,就上訴理由另容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奕超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