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9號原告 陳俊男 被告 姜珮璇
力葦企業有公司被告姜珮璇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3891號),經原告對被告姜珮璇及力葦企業有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何一宏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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