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羅坤源 特別代理人 羅昌明 被告 柯秀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易字第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柯秀妹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羅坤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