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9號原告協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芳菊 原告 劉碧淑 (即 鍾錦和 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永福 律師
謝佳蓁 律師被告松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簡吟曲
李慶榮 律師 孫守濂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
102年12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