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勞訴字第72號原告甲○○
樓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 律師複代理人 陳祖德 律師被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富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七頁倒數第六行關於「10000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100000元」;第七頁倒數第四行關於「77927元」記載應更正為「77928元」;第八頁第一行關於「27743元」記載,應予刪除。附件一編號十扣抵後餘額欄「682056-宏德77927=604129」記載,應更正為「682056-宏德77928=604128」;編號十三扣抵後餘額欄「000000-000000-0000-00003=439551」記載,應更正為「000000-000000-0000=367294」。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