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52號上訴人即原告一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3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9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羅心芳
法官林雅莉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