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5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524號聲請人世茂電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秀娟 代理人 楊婉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薛中興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書記官薛德芬┌────────────────────────────────────────────────────────┐│附表:94年度除字第25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卜蜂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城東分行│93年10月8日│19,241元│NL0000000││││ 司游汝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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