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小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293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
言詞辯論。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尚有事項尚待調查,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書記官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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