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97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提出被告甲○○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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