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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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596號
原   告 甲○○
      乙○○
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46,6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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