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興木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捌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李水源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