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皆生 送達代收人 陳清隆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街一三一之二號,此有戶籍謄本一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黃益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