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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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丁○○聲請人丙○○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兼法定代理人 張秀絨 聲請人戊○○法定代理人 簡國亮
右六人共同指定右聲請人等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未繳納裁判費及郵票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參拾伍元暨郵票費參佰肆拾元(三十四元郵票十張),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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