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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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浩萍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一三二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