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震宇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件被告張震宇所犯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原認為適宜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嗣認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以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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