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075號聲請人 蕭智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瓊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票號106432本票之發票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其發票日應為103年4月6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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