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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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3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震宇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上午9時25分於本院第十四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謝沛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