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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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87號原告 賴漢文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複代理人 賴坤亮 被告 賴美惠 被告 賴俊清 被告 賴俊國 被告 賴俊環 被告 賴葉秀銀 被告 賴豐壤 被告 賴松榮 被告 賴烈堂 被告 賴漢民 被告 賴健合 被告 賴豐傑 (兼原先被告 賴義朗 之承受訴訟人)訴訟代理人 賴豐楸 被告曾 賴美珠 被告 賴美慈 被告 賴美愈 兼前列賴美惠、賴美慈、賴美愈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聰仁 被告 賴聰煌 被告 賴美媛 兼前列賴聰煌、賴美媛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淑貞 被告 賴聰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有關附圖編號A11部分、面積89.76平方公尺,由「被告賴漢文、 賴建合 、賴漢民、 賴列堂 取得」;應更正為「由原告賴漢文與被告賴健合、賴漢民、賴烈堂各按四分之一比例保持分別共有取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蕭雅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