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0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劉竹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政佑周義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政佑、周義男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新臺幣1,704,862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國民住宅貸款借據暨其契約條款及客戶往來帳戶查詢,核依該契約條款第十三條之規定,借款人未按期繳款經催告後,積欠貸款本息達六個月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契約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標準加收違約金。是就本件債務人之欠款,尚無從推知聲請人是否已對債務人踐行催告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次查債務人周義男已於民國101年4月10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及提出被繼承人周義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應提出其繼承人是否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及應陳報其之合法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等;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更正金額之欠款明細以資釋明。詎聲請人於106年9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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