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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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王惠滿
王惠華 兼訴訟代理人 陳皆宏 被告 鄒序健 上列被告鄒序健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鄧煜祥
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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