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97號上訴人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呂立棋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8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7月13日
書記官周淑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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