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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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6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59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再犯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11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按受緩刑之宣告,而在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受刑人係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於90年11月26日確定,此有本院90年度訴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復於緩刑期間內之93年11月26日,再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亦有本院94年度簡字第465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諭知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書記官吳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