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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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O八八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 邱鎮北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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