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號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陳國華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甲○○○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乙○○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被告刑事偵續終結否?
聲請人代理人乙○○
  沒有。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乙○○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續一字第2號願即撤回告訴。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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