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號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號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5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2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
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陳國華 、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甲○○○到
相 對 人 丁○○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乙○○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被告刑事偵續終結否?
聲請人代理人乙○○
沒有。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乙○○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給付方法
: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九十八年六月十日
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參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
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
偵續一字第2號願即撤回告訴。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