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聲字第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5517號本票裁
定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惟系爭本票債權並不存在,聲請
人已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由本院以97年度壢簡
字第1267號審理中,為此,請准裁定上開強制執行程序,於
前揭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
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並未持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5517號之本票裁定
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中壢簡易庭公務電話紀錄表
1紙在卷可稽,相對人既未對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則執行
程序尚未開始,自無聲請停止執行可言,是聲請人之聲請顯
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簡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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