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陳報名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
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
1月24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