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四五三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因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房屋課稅現值),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
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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