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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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一七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貳拾零壹仟參佰參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零貳拾肆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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