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沙簡字第八七四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粘世杰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廷獻 律師
右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一)被告乙○○、甲○○間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就附表
所示土地之贈與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甲○○應將附表所示土地於民國八十
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
⑴、被告正榮復於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
約定借款期限自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止,本金寬
緩期二年,寬緩期滿,每半年為一期共分十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繳付,如有
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