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調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張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分期償還
債務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繳納聲請費,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狀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03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
項裁定業於104年1月22日送達聲請人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參,揆之上揭規定,其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