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70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福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國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2529號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9年度司執全字第1249號執行程序,對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謂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向本院聲請以99年度司裁全字第2529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以同一事由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10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受理在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相關卷宗查核無訛。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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