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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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破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范惇 律師上列聲請人就 曾輝金 破產事件,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業據民國102年4月26日鈞院認可之分配表,分配新台幣(下同)717,925元予債權人,並提出匯款申請書收執聯等為證,爰聲請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等語。
三、查本院於101年12月19日以101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裁定宣告曾輝金破產,102年1月22日選任范惇律師為破產管理人,因破產人曾輝金之破產財團財產合計800,376元,經扣繳破產財團費用、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報酬後,尚餘717,925元,經破產管理人作成分配表,並於102年4月22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本院於102年4月26日裁定同意認可,並訂102年5月13日為公告期日,無人異議,隨即由破產管理人分配予債權人等,此有破產財團分配匯款明細表、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收執聯、日盛銀行存摺影本等可證,符合首揭破產程終結規定,爰依該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