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事聲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事聲字第420號抗告人 潘信宏
潘約靜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潘玄喆 上列抗告人因101年事聲字第420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子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書記官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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