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上訴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76號上訴人即被告HOANGVANMINH(即 黃文明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 律師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PHAMVANHIEU(即 范文孝 )選任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鄭輝松 選任辯護人 吳健安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殺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所宣示之延長羈押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理由欄,關於延長羈押之起點,應更正為102年4月18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上開裁定原本、正本已記載被告3人於102年1月18日起由本院執行羈押,則羈押時間不得逾3月,第1次延長羈押應自102年4月18日起,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理由欄記載為自102年4月17日起,係屬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張桂美法官趙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