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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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陸許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陸許字第5號聲請人 馮廣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