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90號上訴人 朱祈明 被上訴人 謝承翰 即益將車業即德堡車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