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62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永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泰林鑄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取得系爭支票四紙之原因事實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陳報背書連續之系爭支票四紙,並釋明有背書連續之情形。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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