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7668號債權人 李永輝 即仟貿五金行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捷霸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捷霸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黃弘儒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債務人購買五金、刀具、配件之釋明資料(如發票、收據、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於106年4月12日補正狀內仍未補正㈡提出債務人購買五金、刀具、配件之釋明資料(如發票、收據、簽收單),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