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李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外,並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04,500元,故其上訴利益為4,904,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