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376號上訴人 李秀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外,並求為判命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904,500元,故其上訴利益為4,904,5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74,413元,本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陳瓊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