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9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柯秀華 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 律師
吳任偉 律師反訴被告 蔡宛容
蔡宛君 蔡林春英 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峰岳 被告 蔡春明
蔡楊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美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