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1號抗告人即原告 吳明峰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 李元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110年3月1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參照),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