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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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 陳三介 原告與被告正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4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