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景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景昇所犯如附表所示玖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查受刑人莊景昇因犯如附表所示9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101年度訴字第517號、101年度訴字第545號、101年度訴字第588號、102年度訴緝字第7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揭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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