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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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82號聲請人 盧漢釗 相對人 盧蔡秀枝 關係人 曾秋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盧蔡秀枝(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盧漢釗(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盧蔡秀枝之監護人。
指定曾秋香(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盧蔡秀枝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盧漢釗為相對人盧蔡秀枝之子,相對人自民國89年4月12日起 帕金森氏症 ,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可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規定,請求裁定宣告相對人為應受監護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暨指定曾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為憑;又經本院審驗相對人盧蔡秀枝之精神及心智狀況,發現相對人臥床、無法言語、對其呼喚時發出無意義的聲音,並斟酌 戴德森 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 趙星豪 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長期罹患帕金森氏症,以致大腦功能退化,後因乳癌及大腸癌手術之後造成意識障礙及言語、理解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7分,無任何言語表達,故相對人目前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等語,有本院102年6月28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盧蔡秀枝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配偶已死亡,目前與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關係最為密切之人為其三名子女,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長子,關係人曾秋香為其長媳,受監護宣告人長女、次子均同意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經本院為監護宣告後,由長子即聲請人任其監護人,並由關係人曾秋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監護人,關係人曾秋香亦出具同意書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衡之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長子,與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關係密切,且年僅64歲,應有能力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監護人,而關係人曾秋香為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長媳,與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同一戶籍,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財務狀況應知之甚詳,亦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審酌上情後,認由聲請人盧漢釗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監護人,而關係人曾秋香係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之配偶,既瞭解其財務狀況,又同意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盧蔡秀枝財產清冊之人,爰指定其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