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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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162號聲請人 胡建平 相對人 黎冰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0000年0月000日生效之西元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二00六)鄂州法民三初字第一號民事確定判決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係夫妻,因性格不合,難以繼續夫妻共同生活,經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2006年
4月22日判決准予離婚,並經判決確定,為此聲請認可大陸判決等語,並提出經大陸地區湖北省鄂州市公證處公證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100)核字第069543號驗證之湖北省鄂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06)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及(2006)鄂州法民三初字第1-1號民事裁定書等件為證。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同條例第74條第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憑,自堪認為真實。本院審酌前開判決係以「兩人因缺少溝通,不能相互理解,產生不睦。到臺灣後,黎冰一如繼往的照顧其父和料理家務,但因遠離家鄉,人地生疏,加上語言、文化的差異,胡建平便成了其唯一的親人和精神支柱,自然對其有了更多的依賴。但胡建平因忙於工作,忽略了黎冰的感受,疏於對其照顧和呵護,反而對其行為不加理解,加上兩人所受教育和文化背景的差異,對事物的看法又常有分歧,以致經常發生爭吵,加深了雙方感情的裂痕。現實婚姻生活與美好憧憬的巨大落差,使得身處異鄉的黎冰毅然返回大陸,選擇不願與胡建平共同生活。因夫妻感情的淡化,雙方現已分居」、「綜合兩人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可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等情為由,判准兩造離婚;因上開理由,足認已構成臺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而大陸地區之法院原則上亦認可我國法院作成之裁判,則聲請人聲請本院予以裁定認可上開大陸地區法院作成之民事確定判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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