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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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88號聲請人 曾瑛琯 相對人 曾煥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一)相對人曾煥財於民國(下同)89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呂理祿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2月1日至99年12月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89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呂理祿借款3,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又第三人呂理祿於95年3月10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曾 王淑秋 ,而第三人 曾王淑秋 又於95年6月22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於聲請人,並經登記完畢(建物他項權利部次序為001-002)。
詎屆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前經鈞院95年度執8858號執行分配後,尚餘本金1,973,624元及利息未清償。(二)相對人曾煥財於89年12月2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呂淑娟 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3,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12月1日至99年12月1日止,並依法登記在案。茲因相對人於89年12月24日向第三人呂淑娟借款3,00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又第三人呂淑娟於95年3月10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於第三人曾王淑秋,而第三人曾王淑秋又於95年6月22日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移轉登記於聲請人,並經登記完畢(建物他項權利部次序為002-002)。詎屆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履行,前經鈞院95年度執8858號執行分配後,尚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異動索引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七、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第│第││││││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一│二│││││││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及用途│積│位│││├──┼──┼────┼────┼────┼──┼──┼──┼──┼──┼──┼──┼─┼───┼─┼─┼──┼──┤│001│嘉義│嘉義縣民│民雄鄉江│鋼鐵造二│1006│238.││││││12│││平│全部││││縣○○○鄉○○○○○段興│層│.18│53││││││44│││方│││○○○鄉○村○○鄰○○○○段38│││││││││.7│││公│││││江厝│墘8之6號│、39、40│││││││││1│││尺│││││店段││、41地號│││││││││││││││││興中│││││││││││││││││││小段│││││││││││││││││││137-│││││││││││││││││││1建│││││││││││││││││││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